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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工伤律师讲述 公司保洁员在上班路线遭车祸死亡是工伤吗?

公司保洁人员在上班路线上遇到交通事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公司主张事故发生时,保洁人员在休假时无法认定工伤,于是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法院,要求法院驳回后,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接下来将由衢州工伤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内容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衢州工伤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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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杨某家属收到河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支付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共计85万余元。至此,经河北省邢台市检察院、邢台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调查核实,通过公开听证解决争议后,历时6年的工伤认定争议终于平息。生物公司主动撤回检察监督申请,并表示息诉罢访。

清洁人员死于交通事故

工伤认定纠纷

杨某生前是生物公司的清洁工。2017年4月21日,杨某从家中驾驶电动自行车至106国道388公里21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当年11月,杨某家属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杨某与生物公司的劳动关系,但由于证据不足,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2018年12月,杨某家属找到生物公司向杨某支付工资的工资表,再次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后,杨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杨某与生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生物公司向法院辩称,杨某在公司从事的清洁工作处于临时性、辅助性的地位。这项工作不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双方没有劳动关系。

河北省威县法院认为,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杨在生物公司做清洁工,双方符合法律规定;杨服从生物公司管理,从生物公司领取报酬,清洁工作是生物公司业务的一部分,杨与生物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的要求。2019年3月,威县法院一审认定杨与生物公司有劳动关系。

生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2019年10月,邢台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生物公司再审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确认后,2019年8月8日,杨某家属向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8月2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杨某家属发出《工伤认定证明通知书》。当时,由于生物公司正在申请双方劳动争议案件再审,并要求暂停工伤认定程序再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9月作出暂停通知。邢台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生效后,2020年7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受伤为工伤。

用人单位起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班途中”成为争议焦点

确认工伤后,杨某家属向生物公司申请工伤赔偿时,不料争议再次发生。

作为用人单位,生物公司应为杨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有关规定,生物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当杨某家属向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时,生物公司认为杨某是公司的临时雇员。公司为其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30万元的赔偿已到位,坚称工伤保险待遇确定的项目和标准不再适用于赔偿。同时,2021年1月5日,生物公司向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发现,杨某家属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了诊断证明、事故认定证明等材料,主张杨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事故承担非主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生物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材料,结合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调查记录,不能推翻杨某家属在上班途中对杨某事故的主张,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是合法的。2021年4月,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驳回了生物公司的诉讼请求。

生物公司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向邢台中级法院上诉,向河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2022年5月30日,生物公司向邢台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没有新的证据提交

不支持用人单位的监督申请

邢台市检察院依法受理申请后,认为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审查。邢台市检察院决定依托综合办案模式,与邢台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共同开展调查核实和纠纷解决。

办案组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对本案涉及的民事、行政诉讼进行了审查,审查了所有案件材料和执法档案,梳理了生物公司与杨家属6年来发生的几起民事、行政纠纷案件的全过程,结合当事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和实质性问题,明确了案件纠纷的重点是“交通事故发生时杨是否在上班途中”,这也是检察机关能否支持生物公司监督申请的重点。

“生物公司建议,杨在上班的路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在我们的调查核实过程中,生物公司承认交通事故发生在杨正常工作路线上,但如果杨在事故发生当天去公司工作,在事故路段应从东向西行驶,但事故发生时,杨从西向东行驶。生物公司还提出,杨当时不是在上班的路上,而是为家里的农田买了塑料薄膜。”鉴于生物公司的主张,检察官指导他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考勤记录、相关证人证言、请假单、通勤视频等。“但生物公司未能提交杨申请休假或请假的书面凭证,也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杨忙于农业,公司允许他在事故发生当天下午休假。”

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监督理由成立,申请人不能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办案组可以直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但双方多年来一直在争论,企业因诉讼无法安心经营。杨的家人为了打官司四处奔波,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办案组决定解决此案争议,真正实现案件的结案。

根据交通事故相关资料,办案组邀请双方查看现场。虽然时间变了,但道路的原貌并没有改变。办案组模拟了杨某在事发当天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驶方向和行驶时间,证明其行驶路线和行驶时间确实是在上班途中。随后,办案组通过专家咨询、案例检索等方式,认真论证了上下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标准和依据,全面审查了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和双方争议。

邢台市、邢台经济开发区两级检察院在全面掌握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分析判断本案信访风险和纠纷解决情况,决定组织本案公开听证会,通过公开听证推动争议问题彻底解决。


公开听证解决争议

用人单位当场撤回监督申请

2022年9月,在人民监督员、律师参加的听证会上,办案组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并要求双方充分发表意见。

双方充分讨论和讨论了工伤认定的事实、法律适用和程序,以及杨在上班途中是否发生事故。听证员从企业员工管理制度、工伤认定时间、程序等角度向双方提问,并发表听证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推翻工伤认定不够清晰有力,建议维护工伤认定决定。

检察官在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后,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背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法律适用、职工招聘程序、职工职责、工作时间、职工请假制度是否明确完整、企业是否首次收集关键证据、生物公司申请监督理由,建议公司完善就业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我们没有及时固定证据,导致强有力的证据丢失。”生物公司代表当场表示,接受工伤认定决定,主动撤回监督申请,并承诺停止诉讼。听证会结束后不久,公司向杨家属支付了一次性死亡补贴、丧葬补贴等85万余元,并提交了撤回监督的申请。到目前为止,六年的工伤认定纠纷已经完全解决。

检察官说法

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的重点在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和上下班途中的界定。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有同时具备以下情形,才能确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因此,用人单位聘用的清洁工等临时人员也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6)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本案中,用人单位对杨是否在通勤途中发生事故提出异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完善的请假制度,证明员工在休假期间发生事故,承担不能证明的不利后果。同时,由于用人单位未向“临时员工”支付工伤保险,企业应承担巨额赔偿的后果。

工伤保险制度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赢”保障措施。工伤事故发生后,不仅可以保证受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和生活保障,还可以为企业分担风险。实践中,劳动者应要求企业及时支付工伤保险费,维护其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标准化管理,完善请假、考勤、职工工伤保险费支付制度,尽量减少工伤给企业和职工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衢州工伤律师,衢州工伤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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