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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机动车方的损失能否向非机动车或行人方主张?


  交通事故,机动车方的损失能否向非机动车或行人方主张?

  原创 寒江独钓吴 寒江独钓律师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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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损失,如:车内人员伤亡、车辆维修、报废、营运车辆停运等损失,能否向非机动车方或行人方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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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律师认为:区分不同过错情况进行讨论。

  一、非机动车或行人方无过错的或者过错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的,则不需承担机动车方的损失。

  二、非机动车方或行人存在过错且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则是否需要承担机动车方的损失?实践中争议非常大。

  第一种观点,不需要承担。

  理由:虽然《道路交事故认定书》认定非机动车方或行人需要承担事故的责任,但《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而《道路安全法》除 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通篇没有规定“机动车方的损失,非机动车或行人方要不要赔及怎么赔的问题;

  更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24日)还强调“----三是要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价值判断。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同时注意,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

  第二种观点,需要按责任比例承担。

  理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作为认事故责任的依据,除相反证据推翻外,既然《道路安全法》通篇没有规定“机动车方的损失,非机动车或行人方要不要赔及怎么赔的问题”,那应当适用《侵权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机动车方因非机动车或行人方的过错或双方的过错导致损失,其有权请求非机动车或行人方按责任比例赔偿。

  吴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1、虽然,2021年1月1日以前的事故仍适用《侵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道路安全法》立法本意倾向保护相对弱者“非机动车或行人方”,但机动车方的损失,作为事故责任过错方非机动车或行人不需要承担,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更有可能导致非机动车或行人方负事故全部责任或故意造成事故而不需承担任何对机动车方赔偿的“谬误”;2、同时也注意到,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应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从面使机动车方的交通事故损失向有过错的非机动车或行人方索赔有了法律上的可能。

  提醒:专业事情专业做,若有法律问题请联系13511407605吴律师。


整理:衢州律师丨律法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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