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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工伤律师讲述 工伤职工在停工期间再次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自2008年以来,陈某一直在一家公司工作。2012年11月20日,陈某在工作中伤到右肩,被送往医院治疗。当地人社局认定陈某为工伤。2013年2月4日,陈某出院,医生建议陈某需要整整12个月的假期。住院期间,陈某参加了公司年终总结会,会上得知公司将于2013年2月18日春节后开始上课。2月18日,陈某到达公司并参加了开幕会议。会后,陈某在开摩托车回家的路上被撞身亡。根据公安交警大队的说法,陈某对这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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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陈某的亲属想申请工伤认定,但单位说陈某在带薪停工期,不能工作。

  那么公司的说法正确吗?接下来将由衢州工伤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衢州工伤律师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个案分析

  该公司的声明是不正确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相关资料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事发时陈某确实处于带薪停工期。但是,工伤职工要么不知道带薪停工期的相关规定,要么因为带薪停工期的待遇实际上与正常上班时的待遇不同,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能会选择提前上班。因此,对工伤职工在带薪停工期间的行为要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认为带薪停工期间就不能上班。

  结论

  本案中,陈某参加公司年终总结会,得知公司春节后开班日期,并在开班当天到公司参加开班会。他当天参加的活动是公司员工的工作内容,所以陈某在公司参加开班会应该理解为上班。陈某的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为陈某不能被理解为在带薪停工期间上班是不正确的。

  因此,陈某应被认定为工伤。

  衢州工伤律师温馨提醒

  职工带薪停工期届满,但伤情不稳定或者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申请延长带薪停工期,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延长期不能超过12个月。期限届满后,出现影响劳动能力的残疾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衢州工伤律师,衢州工伤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整理:衢州律师丨律法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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