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交通事故律师讲述 以酒驾要报警为要挟敲诈勒索
案情简介:
被告人程某、黄某事先预谋,由黄某诱骗被害人李某酒后驾车,程某的车故意追撞该车,制造交通事故。后程某、黄某以酒驾报警相威胁,勒索李某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程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或者勒索,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的行为。接下来将由衢州交通事故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衢州刑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本罪规定如下: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索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当行为人明知财物不属于自己,而故意以法律禁止的手段占有财物时,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以威胁、勒索等手段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只是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者勒索的手段,而被害人并没有感到恐惧,所以没有交出自己的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感到恐惧,但是没有交出自己的财物,这就是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对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次数、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处罚数额,确定基准刑。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数额以上的,以敲诈勒索的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的次数可以作为基准调整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数额的,以敲诈勒索的次数确定量刑起点,三次以上的次数作为加重处罚的事实。
综上所述,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手段、数额、次数、危害后果、退赃、赔偿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情况,决定适用缓刑。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衢州刑事律师,衢州刑事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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