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律师 > 刑事辩护 > 故意伤害与过失伤害的辨析!

故意伤害与过失伤害的辨析!

  故意伤害与过失伤害的辨析!

  [案情]:

  犯罪嫌疑人黄男于2019年8月某日,在自家门口院子浇筑水泥地,14时许,邻居蒋女到达现场后,发现黄男浇筑了双方争议土地,遂回家拿来“四齿”锄头,准备挖掉该新浇筑的水泥地,黄男从后方追上,用一只手抓四齿锄头柄,另一只手推了一把蒋女背部,致蒋女摔倒时左手撑地受伤,经鉴定蒋女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故意伤害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黄男作为一个60多岁成年男子,应当明知推近70岁蒋女会造成对方伤害后果。推倒后又没有采取救治措施,属放任结果的发生。故黄男的行为是故意伤害。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过失伤害,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黄男没有伤害蒋女身体的故意,采取的一系列行为,目的是为了阻止蒋女对新浇筑水泥地的破坏;对于蒋女的受伤,这是其预想不到的结果,属于过失,因未达重伤,所以不构成犯罪。

  [法理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黄男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要理由:

  首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应当在客观上具有高度的致害危险性。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完整性或者,损害人体器官机能。而本案的单手“推一把”背部,并不会直接导致上述危害结果发生,应当区分构罪的伤害行为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需要指出,有时,一般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 ? 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即: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

  其次,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主观意识,应当表现为,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还希望或者继续放任其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还要对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明确认知或明确预见,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而本案的黄男单手“推一把”蒋女的背部,应结合整个过程的前因后果进行分析,很明显其直接目的是为了阻止蒋女对新浇筑水泥地的破坏,而单手“推一把”蒋女的背部,客观上并不会必然导致蒋女的受伤害结果,也仅是有可能会发生受伤害结果,因此,主观心态上,黄男无法明确认知,而是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伤害结果,其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一种过失心态。

  再次,退一步讲,对这种邻里纠纷、混合过错引发的轻微暴力的间接致伤行为,以过失伤害来进行评价,有利于贯彻罪刑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矛盾的解决。

  综上所述,黄某不应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寒江独钓律师吴

  为企业保驾护航,规避风险;为民众维护权利,保障利益!!!术业专攻: 公司法务、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投资担保、商务调查、刑事辩护!

 


整理:衢州律师丨律法解说

返回顶部

咨询电话 13511407605
联系邮箱 3206309536@qq.com
联系我们联系律师
微信律师微信
cache
Processed in 0.009939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