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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怎么认定及量刑?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是侵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的行为。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精神依赖性和能成瘾癖的药品.那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怎么认定?接下来由衢州刑事律师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衢州刑事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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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怎么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使用、输出、输入等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制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参照公约所制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如果擅自提供给用于医疗、科研、教学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病人,尽管违反了法律规定,亦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经吸食、注射了行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瘾,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之便利,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合,如医生利用自己熟悉药品库房的机会,深夜从库房盗取药品后或者将自己非法持有如祖传的、受赠的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毒品提供给吸毒的人,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既可以发生在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在从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结束之后提供。行为人提供给吸毒者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提供,包括货币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换取其他劳务、抵偿债务的,不属于本罪的非法提供行为,其性质实为一种贩卖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最新量刑标准


  1、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若是情节严重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按照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


  被告人陈某系上海市某医院普外科医生,其于2012年因给殷某做外科手术而结识,后了解到殷某对舒芬太尼(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成瘾,平日需大量使用该药物。2015年至2017年间,陈某向本院多名麻醉科医生谎称自己亲友患有癌症需要镇痛药物,多次从上述医生处违规获取1000余瓶舒芬太尼针剂(每瓶含舒芬太尼50微克,共计0.05克,相当于2克海洛因)后提供给殷某使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10余万元。


  【诉讼经过】


  2020年3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2020年10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陈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应公安机关邀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引导办案民警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一)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具有临床治疗价值,在严格管理使用条件下可作为药物使用,故出于医疗、科研等合法目的使用时,属于药品,但出于满足药物瘾癖而使用时,则属于毒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涉案药物“舒芬太尼”列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系受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为了满足药物瘾癖使用,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二)向吸毒人员大量提供麻醉药品行为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陈某身为医务人员,严重践踏执业底线,明知“舒芬太尼”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工作便利,将从其他医务工作人员处骗取的“舒芬太尼”多次向吸毒人员大量提供,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予以严惩。


  (三)准确认定涉案罪名,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还是贩卖毒品罪,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由特殊主体构成,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麻醉药品的人员,而贩卖毒品罪由一般主体构成。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系医院的普外科医生,其本人不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利用在医院工作的便利条件,从同院麻醉科医生处骗取涉案“舒芬太尼”后有偿提供给吸毒人员,应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的认定,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衢州刑事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整理:衢州律师丨律法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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