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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婚姻继承律师讲述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具体事项

  在民事权利中,继承是私人合法财产处置中的一个重要存在。它不同于一般物权,身份特征显著。以法定继承为例。无论继承人是第一顺序还是第二顺序,都可以依法取得被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为法律根据双方的近亲属推定后者的意志。接下来将由衢州婚姻继承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衢州婚姻继承律师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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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会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原因。这些法律原因可能与民间“丧失继承权”的观念不同。什么情况下当事人主张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是违法的?哪些行为导致继承权丧失,可以通过民法典继承书中的赦宥制度恢复?案例分析。

  司法案例:

  刘,安徽潜山的一个农民,出生在一个多兄弟的家庭。在1995年与父母兄弟达成协议后,他分居并成为一个独立的家庭,并很快与同村女子艾伦结婚。婚姻期间,艾伦没有孩子。刘的母亲叶某对此非常不满,讽刺儿媳妇,双方关系并不好。

  刘死后,婆媳继承再生的矛盾。2010年,刘自己盖了一栋房子。2019年,刘因病医治无效去世。艾伦中年丧夫,悲痛过后,他不得不为未来做打算。经家人介绍,他改嫁给了另一个男人。

  刘的母亲叶某认为,阿兰在儿子死后不久就再婚了。他不再有配偶权,也失去了合法的继承权。

  叶某生前占用了刘某的自建房,并打算将房屋送给刘某的哥哥。不允许阿兰参与继承,村委会调解无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阿兰将前岳母告上了法庭。

  根据案例:

  可以看出,叶与阿兰之间的继承纠纷,是传统观念与法制观念的冲突。叶的思想传统认为,儿子刘死后,阿兰不再是刘家的一员,无权继承刘留下的遗产。这种观点是封建的,没有法律依据支持。

  根据法律,遗产继承始于死者死亡之时。本案被继承人刘死亡时,阿兰并未与其离婚。根据这个时间确定继承人的范围,阿兰仍然具有合法的继承资格。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不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配偶另娶妻子的情形。以此为由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有违婚姻自由原则。下列情况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继承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强迫或者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刘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而该遗赠是受法律继承的;阿兰再次结婚并不意味着她自动失去继承刘遗产的权利。考虑到刘父已过世长子,刘无子女,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余阿兰和叶,涉案财产应由两人共同继承。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对房屋进行相应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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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前所述,民法典不仅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还确立了“宽恕制度”,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依法剥夺继承权,符合一定条件的,仍然可以恢复继承权。但是,在上述五个理由中,只有其中的一部分可以适用于这一制度,而在其余情况下,一旦被剥夺,就被永久剥夺了。

  司法案例:

  文某(女),北京人,1924年出生。她有过两次婚姻,与前夫育有一儿一女,再婚后育有三个孩子。文的第二任丈夫在50岁时去世,此后一直守寡。2012年,文某也因病去世。他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留下了价值约1800万元的两套房产,35万元存款和抚恤金。

  第一法定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文某死亡时,父母及配偶均已不在人世,5个子女依法享有优先继承权。

  还有的子女认为,文某与前夫的儿子吴不应该有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原来,吴17岁时就有偷窃的习惯,母亲管教太严。他感到很不满意。他对文犯了故意杀人罪(煤气泄漏,用擀面杖打母亲头部)。

  文及时逃脱,逃过一劫。当时法制不健全。吴某未满18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被送劳动教养。后来文与母子俩相恋,原谅了吴。文死后,吴认为自己有继承权,其余兄弟姐妹反对。2022年,当事人对簿公堂。

  吴称已获被继承人谅解,应恢复其继承权;案件发生在我母亲去世前46年,当时继承法还没有颁布,不应该有追溯力。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的“宽恕制度”不适用于继承人为了争夺继承权而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形。这两种行为一旦实施,继承权将绝对丧失,继承人也不会因为悔过,得到被继承人的原谅,并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而重新取得资格。

  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要继承人实施了杀人行为,必然导致继承权的最终丧失。是否已经完成或者未遂,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受影响。而且,文某已于2012年去世。在此之前,继承法早已颁布,明确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法定原因。吴的不溯及既往的主张没有依据,他的继承权已经永久丧失。

  这意味着多年以后,吴还是要为当年犯下的错误接受惩罚,不能像其他兄弟姐妹一样参与母亲遗产的分配。除上述两项外,宽恕制度还可适用于导致继承权丧失的其他情形(如遗弃、虐待等),能否恢复继承权,可根据继承人的表现和被继承人的理解及主观意愿决定。

       以上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衢州婚姻继承律师,衢州婚姻继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整理:衢州律师丨律法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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